舞台灯光系统
舞台灯光系统设计是遵循舞台艺术表演的规律和特殊使用要求进行配置的,其目的在于将各种表演艺术再现过程所需的灯光工艺设备,按系统工程进行设计配置,使舞台灯光系统 准确、圆满地为艺术展示服务。
舞台灯光设计标准
GB7000.15-2000《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
GB7000.14-2000《通风式灯具安全要求》
GB/T15734-1995《电子调光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7002-86《投光照明灯具光度测试》
WH-0204-1999《舞台灯具光学质量的测试与评价》
WH-0202-94《舞台灯光图符代号及制图规则》
照度指标
舞台平均照度不低于1200LUX,相对于表演区内任意位置,有不少于三个方向的光,每一方向光的最大白光照度(单灯效果)不低于1000 lux;主表演区最大白光照度大于1500LUX。
投光位置
每个演出位置至少有四个以上方向的投光角度,有光的立体感。防止眩光、反射光及无用的光斑。
调光柜抗干扰指标
高于国家标准《电子调光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一级机标准,上升时间不小于400us。
设计要素
写意,要使观众很好地看见舞台上演的景物,即能正确理解戏剧、舞蹈的创作意图。
写实,使舞台看起来好像是真实的生活景物,即照明的如实反应效果。
美感,要把舞台表现得很美,使观众获得符合场景的爽心悦目感。
表现,要渲染出戏剧、舞蹈剧等的思想情绪。
舞台灯具及效果设备
应用场景